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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驾驶证。
2.2.19年龄虽然在60周岁以上,只要身体条件许可,仍可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2.18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2.2.17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一考试。
2.2.16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时,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2.2.15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2.2.1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2.13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
2.2.12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2.2.11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