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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51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单选题
2.2.50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49校车加装校车标志灯后,车辆外观形状/外廓尺寸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不认定为非法改装。
单选题
2.2.48非专用校车报废时,不需要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单选题
2.2.47校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可以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单选题
2.2.46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单选题
2.2.45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单选题
2.2.44查阅档案后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单选题
2.2.43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单选题
2.2.42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