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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查验员按级可分为民警查验员和非民警查验员。
3.2.18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3.2.17对发现的违规进口汽车产品,要复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相关进口资料和凭证等,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并通报当地质检部门和海关。
3.2.16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2.15公安交管部门要商质检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2.14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要全面分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驾驶行为、路面管控及企业源头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每月通报车管、路面、宣传等部门。
3.2.13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质检部门督促检验机构调整检验工作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全程免费代办。
3.2.12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要会同质检部门落实取消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大力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便民要求设置检验站点。
3.2.11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2.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