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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审核证明凭证,严格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没有注销的,告知当事人注销后方可办理”营转非”业务。对发现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大客车,要当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强制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大客车,不予办理”营转非”业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3.2.36为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建立双查验民警把关复核制度。
3.2.35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3.2.34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
3.2.3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但不适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3.2.3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3.2.3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3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查验工具包(内配钢尺、手锤等随身查验工具)、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和执法记录仪。
3.2.29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
3.2.28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都可以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