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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实习期内达到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的,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
3.2.39处理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2.3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应当由生产厂家出具责任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37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审核证明凭证,严格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没有注销的,告知当事人注销后方可办理”营转非”业务。对发现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大客车,要当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强制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大客车,不予办理”营转非”业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3.2.36为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建立双查验民警把关复核制度。
3.2.35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3.2.34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
3.2.3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但不适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3.2.3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3.2.3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