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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准确采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逐一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确保新录入基础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3.2.45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要核查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和审验记录,对一个记分周期或实习期记分达到9分、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延长实习期内达到3分的驾驶人,要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降级注销的有关规定。
3.2.44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
3.2.43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做出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42交通民警出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时,要告知驾驶人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同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一次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驾驶人审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驾驶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及理由进行审核,制作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
3.2.41道路执勤民警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属于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要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已扣留驾驶证且驾驶人未按规定领取的,要在确认驾驶证已被降级注销后予以销毁。
3.2.40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实习期内达到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的,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
3.2.39处理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2.3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应当由生产厂家出具责任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37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审核证明凭证,严格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没有注销的,告知当事人注销后方可办理”营转非”业务。对发现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大客车,要当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强制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大客车,不予办理”营转非”业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