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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三证合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原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身份证明的,由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为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发放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2.51交管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交换的数据不包括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项目。
3.2.50对车主名下登记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转入的,限制车主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
3.2.49公安部《关于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和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迅速排查清理在用车加装情况、全面开展驾驶人和押运员培训教育、全面开展查验和执法民警技能培训、全面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驾驶人宣传提示。
3.2.48公安部《关于严格新能源汽车登记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车辆登记查验把关、严格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组织集中清理排查,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3.2.47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办理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比对信息、严格查验机动车、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和严格责任追究。
3.2.46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准确采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逐一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确保新录入基础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3.2.45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要核查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和审验记录,对一个记分周期或实习期记分达到9分、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延长实习期内达到3分的驾驶人,要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降级注销的有关规定。
3.2.44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
3.2.43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做出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