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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
3.2.55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3.2.54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和教练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3.2.53公安机关可以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3.2.52”三证合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原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身份证明的,由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为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发放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2.51交管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交换的数据不包括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项目。
3.2.50对车主名下登记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转入的,限制车主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
3.2.49公安部《关于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和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迅速排查清理在用车加装情况、全面开展驾驶人和押运员培训教育、全面开展查验和执法民警技能培训、全面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驾驶人宣传提示。
3.2.48公安部《关于严格新能源汽车登记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车辆登记查验把关、严格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组织集中清理排查,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3.2.47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办理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比对信息、严格查验机动车、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和严格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