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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各地要将开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作为深化公安改革、惠及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配套经费,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确保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3.2.59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
3.2.58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
3.2.57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任何人都有权查询考试视频资料。
3.2.56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
3.2.55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3.2.54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和教练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3.2.53公安机关可以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3.2.52”三证合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原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身份证明的,由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为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发放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2.51交管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交换的数据不包括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