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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营运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无缝衔接。两部门定期交换、比对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资质信息,形成有效对接的联合监管体系。
3.2.88为切实清除大中型客车源头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应商情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分析比对,集中清理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营运、在交通部门取得营运资质的大中型客车,逐一核查比对,排查出登记为营运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建立两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大中型客车”黑名单库”。
3.2.87在车驾管业务监管工作中,车管所对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逐步实现按考试日期、考生、考试车辆等数据项进行图像检索、回放倒查。
3.2.86根据《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登记部门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并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点增设业务代办网点和自助缴税机,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缴税。
3.2.85通过开展车驾管业务监管工作大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预警、处置问题,有效预防和杜绝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提升车辆管理所规范化水平。
3.2.84通过开展车驾管业务监管工作大检查,完善监管装备和系统,配齐配全执法监督装备,强化音视频和业务数据分析倒查,实现全程留痕、全面监管。
3.2.83机动车查验区域应至少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柜),机动车查验员应随身配戴查验工具包,并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配置相关查验工具。
3.2.82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2.81对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要按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3类新能源汽车的结构特征进行查验确认,属于国产汽车的,还要比对《公告》,《公告》未标注为新能源汽车的,不予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2.80对2016年12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新能源汽车,要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公告》和《合格证》未标注为新能源汽车的,不予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