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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2.6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应重新制作、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2.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2.2.4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转入。
2.2.3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2.2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2.1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2.80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不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2.79在海关签发旧版证明书过渡期内,对持海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摩托车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普通)申请注册登记的,不需要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1.2.78自2015年8月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将并行签发。在办理进口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按照不同版本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选择相应证明书编号的起始字符录入证明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