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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43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的二个月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单选题
3.2.4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代办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单选题
3.2.41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3.2.40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应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单选题
3.2.39临时行驶车号牌延期的,应在延期内容处加盖证件专用章或者和业务手续专用名章。
单选题
3.2.38未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未能提供进口凭证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3.2.37公安交管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交换的数据不包括机动车登记项目。
单选题
3.2.36机动车使用性质”消防”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的机动车。
单选题
3.2.35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单选题
3.2.34机动车使用性质”货运”是指: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