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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文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使用监督民警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
3.2.76车辆管理所民警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
3.2.75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必须由民警承担,业务导办、数据录入、制发牌证、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聘用人员承担。
3.2.74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3.2.73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3.2.72实物档案应当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3.2.71机动车档案是指实物档案,不包括电子档案。
3.2.70机动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3.2.69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如发现与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3.2.68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应当予以退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