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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止已经过期的,机动车登记系统自动将机动车状态修改为”逾期未检验”。
3.2.90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系统内”检验日期”、”检验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录入,免检机动车按照查验日期、查验单位录入。
3.2.89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系统内”进口凭证车身颜色”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载的”车身颜色”录入。
3.2.88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3.2.87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2.86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审核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证明凭证,核查比对《公告》批准的生产日期和技术参数,比对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信息。
3.2.85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手车交易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明凭证,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情况,道路运输证没有注销的,告知当事人注销后方可办理”营转非”业务。
3.2.8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注册用户档案。窗口注册用户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3.2.83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用户可以在网上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窗口办理用户变更。
3.2.82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个人用户可以选择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注册。个人用户在窗口注册应当由本人办理,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