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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新能源汽车的使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及纸质材料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不变。
3.2.96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1次、同一机动车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超过3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并纳入异常业务监管和通报。
3.2.95通过综合应用平台申请核发临时号牌时,系统将自动与部级资源库进行核查比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即同一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3.2.942018年1月1日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可使用高拍仪采集合格证(进口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照片。
3.2.93启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后,临时行驶车号牌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或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发,也可使用外挂系统核发。
3.2.92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认真审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证明凭证,核查比对《公告》技术参数、燃料种类,比对合格证核查系统信息。
3.2.9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止已经过期的,机动车登记系统自动将机动车状态修改为”逾期未检验”。
3.2.90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系统内”检验日期”、”检验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录入,免检机动车按照查验日期、查验单位录入。
3.2.89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系统内”进口凭证车身颜色”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载的”车身颜色”录入。
3.2.88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