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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2自2017年6月20日起,允许购买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原车主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均可以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以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3.2.101在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当场领取号牌的同时,允许群众自主选择邮寄号牌或到临近的号牌制作点领取号牌,不得强制选择邮寄号牌。
7.2.46对销售发票票面信息同国税机关传输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或者未查到销售发票电子信息的,公安部定期清分至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7.2.45车管所办理营运大中型客车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所有人为个人或不具有运输资格的企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2.98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序号中英文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3.2.97新能源汽车的使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及纸质材料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不变。
3.2.96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1次、同一机动车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超过3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并纳入异常业务监管和通报。
3.2.95通过综合应用平台申请核发临时号牌时,系统将自动与部级资源库进行核查比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即同一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3.2.942018年1月1日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可使用高拍仪采集合格证(进口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照片。
3.2.93启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后,临时行驶车号牌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或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发,也可使用外挂系统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