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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受理岗受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如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查验培训记录或者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2.2.11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受理岗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2.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2.2.9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时,应当将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2.2.8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业务时,应当将《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2.2.7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时,应当将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2.2.6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2.2.5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时,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2.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2.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