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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对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受理岗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2.2.19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时,受理岗除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外,还应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2.2.1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2.17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实申告,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2.2.16《身体条件证明》中的”医生签字”处必须由经办的医生签字或盖章。
2.2.15《身体条件证明》中的”申请人填报事项”栏可以委托他人代填,但”申请人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2.2.14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2.2.13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2.12受理岗受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如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查验培训记录或者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2.2.11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受理岗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