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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档案管理岗应当收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2.40车辆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业务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2.2.39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考试资料,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考试试卷原件。
2.2.38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安排教育考试。
2.2.37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时,受理岗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2.2.3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2.2.35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受理岗不需要确认申请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是否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
2.2.34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时,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2.33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时,申请人属于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2.3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应当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