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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22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21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的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得申请所有准驾车型。
3.2.20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的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对应的准驾车型。
3.2.19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时,受理岗对符合规定受理申请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3.2.18车辆管理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时,应当将《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收存,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3.2.17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收存,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3.2.1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后可以延期。
3.2.15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的”住址”应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但必须按照系统操作要求,选择省、市、区(县)的名称。
3.2.14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必须完成核查后再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