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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3.2.49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7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6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5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4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43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2.42机动车驾驶证因为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可以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
3.2.41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增加准驾车型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