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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核发预约考试凭证时,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3.2.62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证号、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3.2.61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业务时,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接受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
3.2.60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3.2.59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2.58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3.2.5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时,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3.2.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3.2.55校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2.54对申请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应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