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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
4.2.2车辆管理所可以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4.2.1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3.2.78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的”住址”,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录入。
3.2.77对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3.2.76对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具有实习期内记满12分或者延长的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的情形,实习期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七日内通知其在三十日内参加教育考试;对申请教育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当日安排教育考试。
3.2.75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的,车辆管理所不需要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3.2.74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
3.2.73对初次申领A3、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3.2.72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