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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18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单选题
2.2.17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单选题
2.2.16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可以自行销毁或拆解。
单选题
2.2.15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单选题
2.2.14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单选题
2.2.13机动车变更燃料种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不再查验机动车。
单选题
2.2.11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10办理变更发动机业务,应当按照原发动机号码录入。
单选题
2.2.9大型载客汽车、校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