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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26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2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2.2.24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单选题
2.2.23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22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21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单选题
2.2.20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单选题
2.2.19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单选题
2.2.18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单选题
2.2.17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