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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30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单选题
2.2.29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相关情况说明办理转移登记。
单选题
2.2.28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27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单选题
2.2.26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2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2.2.24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单选题
2.2.23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22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21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