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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9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单选题
3.2.8专用校车使用13年。
单选题
3.2.7除出租、教练、租赁、公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单选题
3.2.6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单选题
3.2.5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单选题
3.2.4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单选题
3.2.3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单选题
3.2.2报废的机动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单选题
3.2.1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单选题
2.2.42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