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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4.2.15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4.2.14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4.2.13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
1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2.1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4.2.10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2.9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查验结论为不合格。
4.2.8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