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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当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4.2.21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4.2.20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应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4.2.1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4.2.18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教练车应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
4.2.17对申请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应查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2.16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4.2.15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4.2.14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4.2.13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