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4.2.69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规定的限值。
4.2.68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4.2.67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
4.2.66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4.2.65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4.2.64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4.2.63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4.2.62所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4.2.61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4.2.60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