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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00.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
19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的罚款。
19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7.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19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19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
19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节严重的,( )。
19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有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