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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20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202.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 ),并()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0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00.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
19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的罚款。
19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7.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19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19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