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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1注册登记时,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3.2.100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对超过以上尺寸的,应核定为”普通客车”。
3.2.9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涉嫌违规的机动车,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2.9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2.97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
3.2.96办理注册登记时,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应分别录入,用”-理隔开。
3.2.95办理注册登记时,摩托车可不录入轮胎规格。
3.2.94检验监管系统用户应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应授予不同的权限。
3.2.93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3.2.92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