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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8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3.2.147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3.2.146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观制式、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3.2.145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部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3.2.14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3.2.143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为社会辅助查验员配备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查验区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除外)。
3.2.142社会辅助中级查验员可以承担社会辅助初级查验员查验工作,以及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外的所有车型的转移登记、变更迁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的查验工作。
3.2.14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兼任登记审核岗。
3.2.140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
3.2.13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至少1名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