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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3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5年。
3.2.15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年。
3.2.151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3.2.150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3.2.149报废的机动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2.148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3.2.147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3.2.146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观制式、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3.2.145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部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3.2.14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