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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4.2.43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直接予以退办。
4.2.4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4.2.41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4.2.40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不能再乘坐其他人员。
4.2.3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 )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
4.2.38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2.3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
4.2.36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自2017年3月1日起,对部分轴还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4.2.35GB21861-2014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再检验驻车制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