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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2.71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单选题
4.2.70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等方式处理,但可以重新涂漆。
单选题
4.2.69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单选题
4.2.68旅居车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单选题
4.2.67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符合GB811的乘员头盔。
单选题
4.2.66GB7258-2017规定: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单选题
4.2.65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单选题
4.2.64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单选题
4.2.63GB7258-2017较GB7258-2012新增的技术要求,不适用于GB7258-2017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单选题
4.2.62GB7258-2017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