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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可以自行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超过六米高度的钢筋绑扎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特殊情况下可以挪作他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