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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八条“强化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加强外委施工以及危险性较高临时作业的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
135、《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定,鼓励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
134、《刑法》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3、《刑法》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2、《刑法》13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安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31、《刑法》134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30、《刑法》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29、《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