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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曰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不必依责追究。( )
138、《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
137、《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规定,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
136、《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八条“强化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加强外委施工以及危险性较高临时作业的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
135、《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定,鼓励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
134、《刑法》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3、《刑法》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2、《刑法》13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安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31、《刑法》134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30、《刑法》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