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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37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等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36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36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
36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36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36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36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36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可移动事故现场物件,不必做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救人要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