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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36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35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5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5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5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