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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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规定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