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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4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244.244、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审批。
243.243、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242.242、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1.241、某矿正常涌水量1200m3/h,则该矿井下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为()m3时,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40.240、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239.239、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238.238、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能否吃饭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237.23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236.236、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