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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规定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