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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是由本企业安全管理部、企业工会连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特性研讨确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如在五十人以下,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可以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生产单位制订本企业标准时可以宽松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工程总造价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经济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