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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之一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1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不可上岗作业。
31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30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