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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安全环保专(兼)职安全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发布实施的相关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了解有关操作规程规定要求,并依据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单位(车间、工段、班组)、作业现场落实和执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巡检巡查,并做好记录。
168.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用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167.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应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进行研讨讨论,问题分析,广泛宣传教育,研究确定落实方案,做到有效落实。
166.自评应按照《中核集团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并编写自评报告。
165.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计划安排、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等,并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164.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办法》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上报要求,及时报告上级专业化公司和集团公司。
163.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事件)报告的责任体系、程序、时限、内容等要求。
162.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应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61.应急队伍和人员不足的,应根据法规要求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160.单位在科研生产活动中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核设施二级及其以上运行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中毒事件、新增职业病患者或受到省级及以上安全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应立即进行整改,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