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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规定,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547.《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规定,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开包检查。
546.《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规定,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545.《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规定,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5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4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54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54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其进站乘车。
54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身份证购票乘车。
53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