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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判断题

552.某县公安局在办理吴某盗窃汽车一案时,吴某主动交代将汽车借给其表兄王某使用,办案人员到王某处找到该辆汽车,经批准后将其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吴某,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扣押物品清单的制作与交付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时,应当开列清单。该清单一式二份(部分旧规或特定情形可能涉及三份,但核心在于接收方),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本案中,汽车是借给表兄王某使用的,且办案人员是在**王某处**找到并扣押该车辆的。此时,王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或保管人(即现场的“持有人”或相关当事人),应当是扣押清单的接收方之一,或者至少应当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题目中的错误点主要在于: 1. **交付对象错误**:扣押清单应当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或**现场见证人/当事人**。既然车是从王某处扣押的,王某作为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理应获得一份清单或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而题目中只提到交给吴某(车主/嫌疑人)、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和附卷,忽略了对现场扣押行为直接相关的王某的程序性权利保障。 2. **更核心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清单通常是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如果有见证人,见证人也需签名。题目中提到“一式三份”,分别给吴某、保管员、附卷,这种分配方式不符合规范。规范的流程中,**保管人员不需要单独持有一份清单原件作为归档外的独立份数**,保管依据的是附卷的清单或内部的交接手续。更重要的是,如果王某是实际占有人,他有权知晓并被记录在案。 但最直接的判断依据通常是:**扣押清单应当交给持有人**。在本案中,虽然吴某是车主,但车辆由王某占有,扣押行为发生在王某处,王某应被视为相关当事人或持有人之一。即便不考虑王某,标准程序通常是**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而非题目所述的“一式三份”且分配给“保管人员”。 因此,该办案人员的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 **结论:答案正确(即题目描述的做法是错误的)。**

相关知识点:

扣押汽车清单应给车主一份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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